棱财发〔2017〕 1号
绥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绥棱县
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
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事业单位及相关垂直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省级)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将《绥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绥棱县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相关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资金界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法规制度;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法规制度。
二、认真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2017年度县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要严格按照《绥棱县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黑财预〔2011〕1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和执行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11〕10号)的要求实施,采购人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政府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需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依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按规定需要评审的项目,应经财政评投资审中心评审,并按照财政评投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非政府采购指标办理政府采购支出的,应先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指标不得办理非政府采购支出。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涉及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满足机构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按照采购要求,将能够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数额单独列出。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制。采购人要认真执行县级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对货物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服务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要采取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政府以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工程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可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
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预算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实行集中采购。有国家、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等相关文件依据的,采购人可申请部门集中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预算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的品目名称及品目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确定。
五、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已列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26号)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人根据需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服务项目的特点,申报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对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相关规定,向财政部门上报适合项目特点的政府采购计划,财政部门依法选择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六、驻绥埠外县直单位采购实行属地管理。驻绥埠外县直预算单位采购参照执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驻哈埠外省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采[2006]5号)文件规定,驻绥埠外县直预算单位要按照县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依据县级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将年度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县直主管部门为所属预算单位统一配备的装备、设备等大宗采购项目,实行县级集中采购,按县级政府集中采购运行规程执行。除县级集中采购外,其余采购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向驻地财政部门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按照当地规定的采购组织程序,委托驻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程序,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办理资金支付结算手续。
七、落实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责任。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政府采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依法对与政府采购有关的举报和投诉等问题进行处理。
八、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和社会代理机构应坚持有助于推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实现的原则,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和《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290号),在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方法等方面充分体现对节能产品、绿色环保、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规定执行,由采购人组织专家对拟采购的进口产品进行论证,报财政部门审核。严格执行《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20号),简化高校及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
九、特殊项目的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采购人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
县直各主管预算单位,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有关规定,全面落实“确定采购需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强化内控建设,加强履约验收,实行信息公开”的五项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附件下载:
主办单位:绥棱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棱县信息中心
电子邮件:slxxxzx@163.com 电话:(86)-(455)-4628804
黑ICP备12003939号 绥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